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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严惩恩平首例皮革废料污染案

  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宗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三被告人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吴某湖、吴某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3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542 .0867万元。
  已倾倒近2000吨皮革废料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7月,梁某承接了以每吨85元的价格运输及倒卸皮革废料的业务,为寻找场地倾倒废料,经王某(另案处理)介绍,他找到了吴某湖。双方商定,由吴某湖提供倒卸废料的地点,梁某以每吨1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提成费。
  随后,吴某湖积极为梁某寻找倾倒地点,联系上了吴某辉,提出在吴某辉承包的恩平市沙湖镇某村委会的石塘倾卸皮革废料,按每吨5元的标准支付提成费。吴某辉同意后,梁某多次从佛山市南海区、广州市番禺区等地运输皮革废料到上述石塘的空地处倒卸,再由吴某湖雇请铲车将皮革废料推到石塘里。
  2014年2月的一天,当梁某再次驾驶满载皮革废料的货车在石塘处倒卸皮革废料时被环保部门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货车及车上的皮革废料。据统计,截至梁某被抓获当日,其已将约2000吨皮革废料倒卸在涉案石塘,非法获利13万元,之后,其按约定支付3万元给吴某湖,吴某湖按约定支付1万元给吴某辉。
  环境污染损害总额645万余元
  涉案石塘水体面积约为25942m 2,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石塘内堆积的固体废物与扣押运输车内固体废物均检出铬、锌、铜等8种物质。受污染区域地表水检出污染物9项,BO D 5、CO D cr、氨氮、总磷、总氮含量显著高于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氨氮、总氮最高超过标准相应限值分别达到28倍和90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总额645.3686万元。
  此外,评估分析结果表明,石塘周围及石塘内地表水受污染情况较为严重,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含有Cr等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重金属污染物,大量固体废物的露天堆放和沉积水底对该石塘内水体、地下水及周边人群健康、生态环境、饮用水源地均构成威胁,对该土地的日后利用造成影响。
  判决
  恩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该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起环境污染案件是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该市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此案的宣判对所有排污企业及相关个人是一个警示,该院今后将继续强化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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